湖南大學成人教育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15日 來源:湖南大學成人高考
為維護學校教學正常秩序,建設良好的校風學風,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我校在籍成人教育學生,不論在何地參加何種考試,一經發現或查出有考試違規行為,均按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考人員可以當場要求學生予以改正,或終止其考試;不予改正的,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或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答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七)未經監考人員同意,隨意走動或擅自離開考場的;
(八)開卷考試時傳遞或借用他人的資料、筆記、書本的;
(九)將答卷(或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十)其他與上述類似的情形。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一)在考試正式開始前,被發現或學生主動承認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 在閉卷考試中,將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籍、筆記、參考資料、字典(含具備字典功能的計算器)、作業本、紙條等文字材料放在課桌內、桌面上或藏匿于試卷下、肢體中,或者傳接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紙條的;
(三)將與考試有關的內容書寫在考場的桌面上、墻面上、座椅上、抽屜內或衣物、肢體上的;
(四)考試中途將試卷或答卷傳出考場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六)抄襲或者默許、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七)利用上廁所或其他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八)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等考試材料的;
(九)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與上述類似的情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一)考前竊取試卷或標準答案,或考試結束后盜走答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數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寫對方的姓名的;
(三)組織作弊的;
(四)曾因考試違規被留校察看處分,現又因考試違規要受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的;
(五)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或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或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六)其他與上述類似的情形。
第五條 處理程序
(一) 監考人員或閱卷教師應將違規學生的姓名、學號、違規的主要情節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上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并將《考場情況記錄表》連同物證于考試結束后2日內送至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
(二)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收到材料后及時將情況通報學生所在校外函授站(點),學生所在校外函授站(點)應組織對學生違規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核,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認真做好筆錄,擬受處分的學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并根據筆錄整理成書面材料,提出處理意見,附筆錄原件于接到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通報后10日內送交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學生不配合復核調查的,不影響對其違規行為的處理。
(三)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認真審閱學生申辯材料和筆錄材料后,填寫《湖南大學成人教育學生考試違規處理報告單》,報學校批準。對學生擬做出開除學籍處分的,應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學生的處理,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無法直接送達的,在校內或在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網站公示10日,公示期滿視為送達,也可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辦法送達。
(四)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五)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應于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兩周內按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離校。
第六條 本辦法由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